根據新增的條文,海關人員可充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,如在關口等「指明地方」執行職能時,不論是否有人因某件懷疑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而被拘捕,只要有合理懷疑便可檢取該物品。
至於如何判斷內容有無危害國安與社會,政務委員林明昕表示需依個案而定,也可能與陸委會、法務部會商。他也強調,網路內容違規懲處屬行政罰、而非刑責,政府若接獲檢舉或依職權知道將處理,但未規定機關每天擔任網路警察巡邏。
此外,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,警務處處長可以要求發布者、平台服務商、主機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,在指明限期前移除或禁制指明的危害國家安全的電子訊息。
鄧炳強表示,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解密方法並非新鮮事,他指包括英國、澳大利亞、新西蘭、愛爾蘭和新加坡在內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,執法人員也有相對應的權力。
行政院院會通過《國安法》部分條文修正案,院會後記者會中進行說明。行政院提供
然而,香港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在會後向傳媒表示,在一般情況下,警方需要申請手令工作,但如果遇到極端及例外情況下,例如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將發生,在沒有合理時間申請手令的情況下,可以行使相關權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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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委馬永成則強調,重點在於任何鼓吹戰爭的行為都必須法律禁止,「鼓勵統一、或鼓吹攻打其他國家,這樣的言論也是要處罰的,任何鼓吹武力或戰爭行為,都在法律禁止的範圍」,大家不用太擔心會逾越到其他範圍,不同範圍、不同樣態會有不同法律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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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的實施細則公佈後,引來香港及國際社會廣泛關注,也引來外界憂慮會對私隱權構成侵犯,香港政府強調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權益。
立法會會議上,立法會議員嚴剛關注,若有嫌疑人稱忘記密碼、或故意輸入錯的密碼,執法人員如何判斷及處理。鄧炳強指需視乎情況而論,他又舉例,若一個人在三年前使用過該電子設備,忘記屬於合理;若當日曾經以密碼開鎖五次,則不是合理辯解。
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立法會上表示,聽到有很多人指日後警方可隨意在街上要求市民解鎖電話密碼、影響私隱,他批評這種說法「是錯的、是嚇人、誤導人」。
然而,當時答辯方提出現時的手機在快速上鎖的情況下,允許警方在無手令下查閱手機內容實際效果不大。亦即只能在沒有密碼保護的手機、或疑犯未及時上鎖的情況下才能適用。當時法庭重申,警方沒有權力強迫被捕人士交出手機密碼,即使被捕人士拒絕提供密碼,並不會構成「阻差辦公」罪行。 國安法 新聞